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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铁城际工程咨询院谈哪些项目需要做防洪评价?
什么是防洪评价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》第三十八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》第二十七条和三十三条,以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》第十一条等要求规定:
跨越河道的管道、渡槽、线路的净空高度,以及穿越河道的管道和在两堤之间埋没管道的深度,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,应当就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,编制防洪影响报告,提出防御措施;
在洪泛区、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,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,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,并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。
防洪影响评价→河道、渠道涉河建设项目;
洪水影响评价→湖泊、水库、蓄滞洪区、洪泛区建设项目;
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适用于涉河建设项目,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主要适用于蓄滞洪区。
哪些建设项目需开展防洪评价
河道(包括滩地、淀泊、水库、人工水道、行洪区、蓄滞洪区)管理范围内新建、扩建、改建的建设项目,包括跨河、穿河、穿堤、临河的桥梁、码头、道路、管道、渡槽、隧道、管廊、缆线、取水、排水等建筑物,生态景观、厂房、仓储、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,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、陆域的占用或者临时使用以及为上述项目实施的钻探等。
建设项目可分为以下五大类项目:1. 河道、堤防、护岸、闸坝等水利工程;2. 涉水工程;3. 防洪保护区;4. 水利风景区;5. 堤防和护岸工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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